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