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鸟类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设置野生鸟类观测点、观测路线,规范观鸟活动,引导公民文明观赏、拍摄野生鸟类。

观赏、拍摄野生鸟类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在野生鸟类栖息地、野生鸟类重点保护区域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观赏、拍摄;

(二)惊吓、驱赶等干扰野生鸟类正常栖息的行为;

(三)随意投食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野生鸟类生活习性和有致伤风险的诱拍;

(四)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