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鸟类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April 28, 2025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4年12月28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28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鸟类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野生鸟类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鸟类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每年4月为自治县爱鸟宣传月。
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鸟类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鸟类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鸟类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禁止非法买卖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禁止采集、捡拾野生鸟卵和捕捉喂养野生鸟类幼雏。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弹弓、弓箭、弩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食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鸟类;
(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野生鸟类;
(三)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野生鸟类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赏、拍摄野生鸟类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在野生鸟类栖息地、野生鸟类重点保护区域使用无人飞行器等观赏、拍摄;
(二)惊吓、驱赶等干扰野生鸟类正常栖息的行为;
(三)随意投食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野生鸟类生活习性和有致伤风险的诱拍;
(四)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鸟类致人伤害或致农作物损害等赔偿保险业务,减少野生鸟类致害损失。
护林人员和水管员负责对责任区域的野生鸟类进行野外巡护,清除非法猎捕工具,及时劝阻干扰、伤害野生鸟类等行为,发现违法猎捕野生鸟类行为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鸟类保护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