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食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鸟类;
(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野生鸟类;
(三)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四)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野生鸟类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