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发展政策,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中央派驻本省的机构和中央直属企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