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省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方案,开展民营经济监测分析。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营商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