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驾驶员文明驾驶,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规范使用远光灯,规范鸣笛,行经积水路段时低速通行,车内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斑马线时,礼让、避让行人,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

(三)驾驶机动车时,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

(四)停放车辆时,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车区域;

(五)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乱穿马路、翻越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六)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以车程远近拒载乘客;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交通安全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