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城镇街道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货品、杂物、垃圾废弃物、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不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标语或者广告;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向河流、湖泊、渠道等水体倾倒污染物、丢弃畜禽尸体、抛撒垃圾;

(五)不在河堤、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吐痰,不乱丢弃烟头、纸屑、果皮、包装袋、废旧电池等废弃物,

(六)文明如厕、及时冲洗;

(七)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园、广场、街道、电梯、楼道等公共区域的排泄物;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遮掩口鼻;

(九)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休闲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噪声排放标准,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