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图书馆、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场馆管理规定,爱护场馆设施,不在公共场馆乱摆摊点、追逐、嬉闹;

(二)观赏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遵守拍照、录音、录像等相关规定;

(三)自觉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保护文物古迹;

(四)遵守公共礼仪,参加公共活动时衣着得体、言行文明;

(五)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遵守军人优先、老人优先、残孕幼优先等相关规定;

(六)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在县城建成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八)除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以及专门为犬只开放的服务场所和区域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

(九)正确使用110、119、120等紧急求助电话;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