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停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5,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4年10月29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车辆停车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依据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所附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和在人行道边线至建(构)筑物之间临时设置的,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以内划设的,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停车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和政务以及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Chapter 2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停车专项规划应当科学测算停车需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交通影响评估结果,合理布局和配置停车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制定、修编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既有公共停车设施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法可以改造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
既有固定车位具备建设安装条件的,居民个人依法可以改造自用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
改造的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充能安全。
对于改造新能源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充能设施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供电等部门应当加强服务指导。
(一)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对外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并明确停放时段。
(一)利用城市道路、体育场馆、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
(二)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设施;
(三)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权的储备建设用地、空置用地、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利用城市道路、体育场馆、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Chapter 3停车管理与服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经营和管护。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免费和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实行差别化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接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未提供停车服务的不得收费。
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明确免费停车时长和超出免费停车时长后的收费标准,以及连续停放的每日最高限额价。
实行错时共享停车的,应当制定错时共享停车规则,在显著位置公布停放时段、停放区域、违规停放处置方式等内容。
(一)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三)在显著位置公布停车设施场所名称、开放时间、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泊位数量以及服务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四)按照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路内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六)依法将停车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平台;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