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以下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
(一)利用城市道路、体育场馆、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
(二)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设施;
(三)利用自有或者享有使用权的储备建设用地、空置用地、闲置建筑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利用城市道路、体育场馆、广场、公园、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