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4年12月30日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验等情况进行审核。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机动车污染源控制装置维修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机动车维修单位计量器具以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润滑油和添加剂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商务部门负责对报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正常状态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且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三)建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一)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置或者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排放污染物检验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购置或者转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或者变更有关编码信息,并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进行编码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放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和维修养护。
施工单位应当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