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业主代表等,成员总数为五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单位代表人选由单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推荐产生。鼓励业主中的党员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担任职务。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组织业主进行定期评议。评议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重新组建或者更换相关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