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审议、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