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持有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及时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拒不补正申报材料或者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