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动物防疫岗位,从事动物防疫的公职人员,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任命为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在实施检疫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在执业兽医、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之外可以配备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员应当具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与技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