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省范围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省地方性法规,改变、撤销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