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至二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适龄妇女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鼓励适龄女性接种可预防宫颈癌的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推动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普及推广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提供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