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女学生心理健康的辅导,预防未成年女学生产生心理健康问题;对于已经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当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

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和受害学生保护制度。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和心理特征,进行性安全教育和性侵害防范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心理辅导。

密切接触未成年女性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落实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