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对被投诉人或者被投诉单位采取批评教育、依法处分处罚或者支持投诉人报案、起诉等措施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