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行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对相关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防雷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其及时整改。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将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