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建立统一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和安全管理体系。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