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不得擅自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