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