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在进行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前,修造作业单位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主体责任。

在船坞内进行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者开启坞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