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拆解、打捞,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浮船坞沉坞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海上油气平台提油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