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船舶在城区内的港口、码头鸣放号笛,但执行公务需要、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应当使用声响装置,以及国家公祭日、航海日等主管部门要求鸣笛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