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基坑支护、取土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镇街排水管理机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可以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公共排水设施保护方案落实情况。
在公共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开展正常维护作业。
施工作业过程中损坏或堵塞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