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公共排水、污水处理、内涝抢险、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内涝抢险所必需的物资。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市排水主管部门、镇街排水管理机构分级负责。

公共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排水、污水处理、内涝抢险、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