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因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经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本单位政务服务场所并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同等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并提供规范化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并根据实际需要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户籍管理等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便民服务站应当提供咨询、查询、受理、代办等服务,并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办理其他事项。
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反馈办理结果。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受理、协调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统一规范名称、标识,合理设置服务窗口、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等候、投诉监督等功能分区。等候人数过多、等候办理时间过长时,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增加服务窗口和人员,减少申请人等候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