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布局、高度、体量、建筑风格、色调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
(五)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保护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