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或者确定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