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法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所在位置和建设年代;

(二)核心价值要素;

(三)保护类别、保护要求和利用建议;

(四)保护范围、必要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和禁止使用功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在指导适用过程中应当适时进行专业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保护图则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