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农业农村、水务等保护对象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情况,分类编制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并动态调整。

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类别、区位、保护等级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