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教育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时代风格或者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和象征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代表一定时期的建筑设计风格,建筑样式与细部等具有一定建筑艺术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反映当时的建筑工程技术或者科技水平,体现一定科技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