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乘客实际乘车站点补收票款,乘客无法证实起始站点的,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依法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