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车站主体建筑物内的安全和畅通,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和管理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垂直电梯、自动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维护车站主体结构外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等区域的安全、畅通及良好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