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绿化园林、环卫、人防、水利和与轨道交通设施结合建设的工程,以及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