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三十条所列活动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制定和落实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二)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进行论证。对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影响重大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影响轨道交通设施情况进行安全监控,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落实;

(四)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设施、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评估认为影响轨道交通设施、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