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在过渡期限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季度或者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过渡时间出现不足整月的天数时,不足十五日的(含本数),按照半个月计算;十五日(不含本数)至三十日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未按期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未按期支付额度的千分之五向被征收人逐月另行支付违约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