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征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价值×千分之五×过渡期限(月);

(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房屋价值的千分之二;

(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过渡期限三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