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送达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或者省军区。省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将书面答复送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大工委或者省军区转达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