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