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取水的;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应急取水应当依法取得同意或者进行备案。少量取水的限额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