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有关委员会应当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由分组会议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其建议修改稿进行审议。有关委员会主要对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进行重点审议和研究。

第二次审议,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全体会议听取地方性法规案审议结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最后一次审议时,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作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该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或者多次审议时,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委员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