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继续审议。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或者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和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需要继续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进行第三次审议,也可以多次审议、暂缓审议、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
法规案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单独表决。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