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严格控制向江河、湖泊、水库、供水渠道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应当经排污口所在地的水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禁止在河道、湖泊等水域滩地内或者水库、供水渠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者弃置工业、医疗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