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消防监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内容。消防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适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