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五)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