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

(三)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消防监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